医院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设计变更,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4个原因:
一是医疗建筑很复杂。如果在总体规划及各阶段设计等环节上没有做好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发生大量的设计修改。
二是设计单位的原因。国内的民用建筑设计单位对医疗建筑越来越复杂的功能需求、各种适合用于医疗建筑的新材料和不断推出的医疗设备等缺乏系统的研究、总结和各种专业资料的收集整理,更谈不上对医院建筑设计的研究,加之部分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偏低、工作责任心欠强等,也是导致设计变更的重要原因。
三是原建筑设计与专业设计配合的原因。医疗建筑中涉及较多的专业设计工作,大多在工程开工后才进行专业深化设计工作。这种安排容易导致专业设计与原设计脱节,更谈不上配合(专业设计单位参与的时间较晚,已丧失与原设计配合的时机)。
四是建设单位内部的原因。建设单位前期论证阶段对项目功能的定位上存在偏差,缺乏总体建设规划(即使有规划,也是经常变化),对医院发展的预测和研究论证不充分,对医疗建筑使用功能的具体要求表达不清楚,不能给设计院提供一个完整清晰的《设计任务书》;在医疗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其方案设计及初设阶段收集使用部门的意见时,使用部门往往注重自己科室有多少房间、有多少面积,而忽略一些使用功能的要求,特别是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医技科室,如特殊用电需求;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发生人事变动以后,新任主任或护士长对原来确定的方案又有新的想法。同时,医院领导在对使用部门提出修改需求的审批环节,往往是使用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报告后,医院领导只了解技术上是否可行,而对其修改要求的必要性重视不够。
设计变更的主动控制
优选医疗建筑设计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设计招标。在设计招标过程中应重点考察设计单位的整体技术水平、医疗建筑工程的设计业绩,设计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对类似项目的经验、业绩、设计能力和各专业之间的配合情况,而设计费用只作为次要评判因素(权重不宜超过30%)。
向设计单位提供完善的《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的编写内容应尽量准确、细致和全面,并应充分考虑发展的需求。使设计人员对使用功能的要求十分清楚。在编写《设计任务书》之前,应根据医院总体建设规划提出某医疗建筑的具体建设规模、功能要求及其大致楼层分布、流程等,尤其应注意医技科室的大型设备、仪器的技术要求,需由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多次论证研究后形成一致意见。
组织设计人员与医院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在各阶段设计过程中,为了使各专业设计人员充分理解用户的需求,可组织设计人员与用户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进行参观学习和专题讨论等。在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时,应组织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与建筑设计人员共同对方案及初设的平面布局和流程进行仔细研究后修改确认。
建立完善的医院领导及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审批制度
强化医院领导和使用部门领导(科主任及护士长)签字审批的严谨性和延续性,避免因临床科室领导的变更而发生较多的设计修改。
调整原有的设计管理模式
即在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就开始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及净化手术室、智能化等专业工程设计工作,以便专业设计与建筑设计在施工图的设计过程中密切配合,各专业之间互相协调,尽量减少后期修改设计的情况。
重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纸会审工作,将设计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
随着医院建设项目功能日益复杂,体量越来越大,相应的施工图纸也越来越难于准确无误地反映建设意图和设计要求,加之设计周期普遍偏短的客观原因,施工图纸存在错、漏、碰、缺以及前后矛盾和表述不清等问题在所难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需认真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工作,使工程参建各方(业主、监理和施工方等)尽可能在熟悉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的基础上,及时发现设计问题,以便设计单位及时给予妥善解决。
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
医院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变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建设规模、调整使用功能或改变建设标准等,必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批。在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原因(如单位领导指示、用户申请等),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要求,如增加部分电源插座及相应的管线等,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工程师组织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论证此项变更是否技术可行,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建设单位工程师将论证结果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知设计院工程师,设计院工程师进行设计变更,出具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由建设单位发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发至施工单位予以执行。若此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
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的审批。工程开工后,设计院为完善自身设计缺陷、弥补设计疏漏、纠正设计失误等发出的设计变更,或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发现设计方面存在问题时,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者说明);建设单位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论证变更影响;建设单位工程师将论证结果报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建设单位将变更图纸或者变更说明发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发至施工单位予以执行。若此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由建设单位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方可执行。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需改变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或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市场资源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提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技术是否可行、造价工程师核算造价影响,报建设单位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师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设计院工程师,进行设计变更,出具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经建设单位发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发至施工单位予以执行。若此变更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由建设单位报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执行。若以上变更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的影响,导致项目建设总投资超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初设概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应上报原审批部门,并申请追加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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