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标准》的规定,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其临床科室设置由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药房、化验室、X线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共计13个科室组成。床位总数在20~99张的乡镇卫生院,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手术室,科室总数为14个。

  然而,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医药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提出:“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服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去年出台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则规定,无床型卫生院应设立1个以上中医珍室;有床型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康复治疗室。

  从以上法规中可以看出,对于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根本没有把中医科列入其中。但无论《中医药管理条例》,还是《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都把中医视为重要内容。尤其后者,要求乡镇卫生院设立1个以上中医科的态度具体而又明确。显然,两个“标准”对于中医科的设置,出现了不尽相同的声音,彼此之间显得各行其是和不协调。这样,人们难免就会产生质疑和困惑,不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具体执行与操作。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标准乡镇卫生院部分,做适当的修改与补充,以使各个“标准”之间能够相互衔接,目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