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各地伤医事件不断“刷屏”,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安全。值得关注的是,湖南湘潭产妇之死,在媒体的持续关注下,上演各种大反转,引发舆论场的大混战。这起不幸事件,再次把本就孱弱的医患关系推到了风口浪尖。如何才能有效解决医患纠纷,亟待破题。
医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未知性,医生尽百分之百的努力,需要病患家属的理解和互信。当医生因可能的风险而不敢全力施救,患者也就失去挽回生命的最佳机会。——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小儿心脏病治疗中心护士长胡梅英
鉴定机构为安抚患方情绪,即便医院不存在过错,也会做出存在部分责任的鉴定结论,让医院花点“小钱”息事宁人,最终双方只能像砍价一样谈判赔偿金额,而非鉴定事故责任。——江西某三甲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法律
医患纠纷需要法律补位
反思湘潭产妇之死引发的医患纠纷,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病人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许多人看病都有过这样的体验,辛苦排队一上午,医生往往轻描淡写几分钟就看完了,满腹疑问得不到解决,医生已经叫下一个号了。虽然这跟目前医疗的大环境有很大关系,就是国家所能提供的医疗服务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但不得不承认,医生没有时间跟病人多说,导致病人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这暴露出的正是许多医疗纠纷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湘潭产妇之死也是如此。
病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太笼统不细致,导致操作性不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但同时,我国《医师法》也明确规定了医生具有独立的诊疗权。事实上,现有的这些法律条文中没有对“知情同意”进行等级划分,对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性问题也未做出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医院都是更重视医生的独立诊疗权,而忽视对病人的告知义务,以至于产生不必要的医患纠纷。
二是出现医疗鉴定的可信度差。因为医疗问题专业性很强,法官在审案医疗纠纷案件时,往往很依赖医疗事故鉴定。可是,在医患纠纷中,一直受到诟病的就是医疗事故的鉴定。过去是由卫生局组织鉴定,被称作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由医学会组织,又被称作是叔叔给侄子鉴定。这也使得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许多病患家属由于对医疗鉴定的不信任,不选择正常的法律渠道,而是直接纠集朋友、亲戚甚至媒体,把事情闹大,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是出现医疗损害后,病人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旦出现纠纷,病人以个体对抗医院,很难维权,加上医疗损害发生后,许多病人无暇也无能力再与医院打官司。走司法程序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索赔效果还可能不好。所以,部分患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不愿意走法律途径。
说到底,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就在于保障病人的各种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应该尽快补位。
■传播
“情节反转”拷问新闻理性
湖南省湘潭县 “产妇死亡”事件一波三折,尤其是舆论的微妙变化导致“情节反转”,堪称新闻传播学上的又一范例,给了新闻从业人员不小的思考价值。
医患冲突,是和平时期社会冲突较为频繁、激烈的领域之一。从新闻传播角度,它是一座“新闻富矿”,每当新闻出街,总能吸引公众眼球,刺激社会神经。医患冲突发生之后,往往双方都想占据舆论的“有利地形”,引导或者控制新闻媒体,通过舆论向对方传导压力,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作为披露事件、介入纷争的记者,应该秉持何种态度,才能确保诸多价值之间的平衡,考验着新闻记者的职业素质与职业伦理。
最初披露湘潭“产妇死亡”的报道,虽然记者没有明显站队,直指医护人员失职,但从“满口鲜血”、“医护失踪”等等具有强烈暗示性、偏向性、冲击性的字眼,彰显报道的倾向性。由于记者“不在场”,通过患者之口还原事故现场没有问题,但是,一面之词有问题,有损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与中立原则。换言之,是新闻工具理性(追求新闻时效性或社会轰动效应),伤害了新闻的价值理性。工具理性至上,有可能是职业素养欠缺——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也可能是新闻伦理走偏——不管报道扎不扎实,为抢独家新闻,先出街再说。
从过往新闻实践看,对医患冲突的报道,记者容易受到定势思维或公众情绪影响,认为医院是强势一方,是舆论监督的对象,而患者是弱势一方,值得同情。因此,在医患冲突报道中,记者的屁股一下子就坐到了患者一边,医院无论怎么做都不对。弱者应该受到更多保护或照顾,大体上没有错,新闻报道也适用,但是在医患关系中,滥用这一原则后果严重。同时,发达的自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原本脆弱的医患关系添堵。一有医患纠纷,大量的微博、微信朋友圈便纷纷转发,摆出一副义愤填膺、坚决声讨的架势。不管真实情况如何,先转了再说,造成谣言满天飞。这种选择性站队,无疑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
湘潭“产妇死亡”事件“情节反转”同时吐露出舆论生态与公共理论的一些微妙变化。首先是舆论渠道的多元化,尤其是新媒体,给公众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帮助公众重新认识事件、重新审视结论。其中“羊水栓塞”的介绍,就给公众上了一堂医学课,其意义已超越个体事件。其次,公共理性逐渐成熟。勒庞在《乌合之众》一书中形容公众是一堆容易被点燃的“稻草”。确实,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公众情绪容易受到诱导、蛊惑,“稻草”容易被星星之火点燃,导致公共不理性。“产妇死亡”事件“情节反转”,昭示公众开始成熟起来,能够从芜杂的信息中进行甄别、汲取、改变。
社会在变,舆论生态在变,媒体也要适时而变,应势而为,再也不能抱残守缺,用老眼光看新问题。
■保险
完善第三方协调机制
在医患矛盾近乎白热化的当下,愈发凸显第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性。正是基于对“中立”方的信赖,和对欧美成功经验的借鉴,已经有不少地方尝试“医调委(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机制。如果此次纠纷,能有第三方协调机构的及时介入,应该不会闹到如此境地。
客观而言,医调委在协调医患矛盾方面也的确发挥了“正能量”。今年前五个月,广东医调委解决纠纷1400多件,占全省通过人民调解医患纠纷案件的90%。
医调委的公信力来自公平性,公平性来自专业性。虽然目前各地医调委的模式有区别(有的是半官方、有的是纯社会组织),但是有共同的特点。一者,协调能力强。不管是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患者,都能“说上话”;二者,专业性可靠。多数组织设有专业的医学和法律学专家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医学、法学等专职调解人员组成。在个别地方(如辽宁抚顺),通过机制配套,赋予了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有效,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总体上看,各地医调委仍处于试点阶段,还面临一些诸如政策、资金、人力方面的困境。几年来,中央注意到相关问题,相继出台了许多支持医调委的文件和政策,需要各地下工夫解决。
除医调委之外,各地都在探索预防、处理医疗纠纷的法规制度,以此完善第三方协调机制。5月1日起,我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施行。这一专门针对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的法规,明确了医院、患者、公安等各方职责,更具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天津、江西新余等多地还通过医院购买医疗责任险的方式化解医患矛盾。医生没有过错,但患者出现意外,这样的医疗纠纷均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的话就充分弥补了医疗意外损害赔偿机制的不足和缺陷,尽可能出现意外之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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