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1

  某男,77岁,因食管癌(二期)到某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医院卫生服务推荐治疗方案为开胸手术治疗,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未告知诊疗常规及指南所优先推荐的诊疗方案。术后患者发生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后因误吸-坠积性肺炎-重症感染-死亡。

  患者死亡后,患方向医院提出异议,医院主刀医师认为是由于患者癌症局部浸润粘连、手术分离困难导致损伤喉返神经,手术医师操作规范,且术前也告知了可能会发生该并发症,患方已签字认可,应当属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避免、难以防范的并发症,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本案进行了司法鉴定,患方鉴定陈述明确指出:在知情告知过程中,医师给患者推荐了开胸手术的治疗方案,没有告知其它替代治疗方案(放射治疗、化疗、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等),更没有告知各种方案的优缺点,且推荐的治疗方案是不是指南常规所优先推荐的放射治疗+综合支持治疗。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司法鉴定专家及法官均采纳了患方的意见,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回放2

  某男,46岁,因急性阑尾炎入院,当晚给予施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中寻找阑尾困难,历时约束小时找到阑尾,发现阑尾根部肿胀明显且有坏疽,在切除阑尾过程中发现较大粪石跌落,随后进行腹腔镜下碎石取出,碎石过程中发生小动脉出血,给予镜下止血,因止血困难于手术进程2.5小时后中转开腹手术,术后患者持续高热,反复使用高级别抗菌药物无效,十天后进行第二次剖腹探查术,发现阑尾残端附近大量积脓,给予清理手术后,患者逐步痊愈。

  基于该案例,第一次手术医师认为阑尾炎手术后发生局部脓肿是手术并发症,也是基于患者阑尾根部严重肿胀及坏疽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且手术适应症明确、无手术禁忌症,术前对该并发症也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医院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鉴定结论认为医方存在如下问题:①手术操作不当-不能在腹腔镜下对较大粪石进行碎石,在阑尾寻找困难、发现粪石、发现出血等情况下,至少这三个节点都应当中转开腹手术;②术后处理及二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

根据该鉴定意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一)的规定,该并发症医院并不能免责。


手术并发症风险大 医院是否需要担责

 

  综上所述,并发症要不要承担责任,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如下六种情形:

  一、是否遵守诊疗常规?即患者有无手术适应症?有无手术与禁忌症?

  如患者只是有相对手术适应症(即手术可做/可不做),且有相对禁忌症,除非病人在充分知情并了解替代治疗方案优缺点的情况下,仍然坚决要求手术,若其发生手术并发症,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否遵守手术操作规范?

  如果手术并发症不是基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引起,而且可以推断存在手术操作欠规范、手术操作欠细致的情形,此并发症的发生医院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推荐的手术方案是否为指南常规所优先推荐?

  即在知情告知过程中,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推荐治疗方案时,是否充分告知了其它替代治疗方案及其优缺点,推荐的治疗方案是不是指南常规所优先推荐,如果前二者均是否定的回答,患者发生并发症的,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否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患方对手术方案的选择,是不是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行使的?

  五、并发症发生后,是否进行了及时,并且符合诊疗规范的救治、处理?

  即使是难以避免、难以防范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引起的并发症,如果并发症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及时、规范地给予相应的救治,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延续或扩大,医院就需要为此并发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是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异常导致的并发症吗?

  如果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异常导致的并发症,且并发症发生后医院及时采取了规范的诊疗,医院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是目前医疗水平(国内同类医院)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吗?

  如果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是基于目前的医疗水平所限而难以防范难以避免的,医院不承担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是由于手术操作不规范,或者由于医用工程操作不够细致(粗糙、粗暴)所致,医院就需要承担相应措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