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规定三级医院患者禁止私自聘用护理员,医院将根据临床需要和患者意愿,由病区通过护理员管理机构安排护理员从事陪护工作。
11月4日福建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确定从2014年12月起,全省三级以上医院将全部实行医院护工规范管理试点。引人关注的是,福建省还规定从下个月起,医院将根据临床需要和患者意愿,由病区通过护理员管理机构安排护理员从事陪护工作,住院患者不得私自聘用护理员。同时,我省力争到2015年年底达到医院护理员培训全覆盖。
护理员应持合格证上岗
根据规定,从2014年12月起,福建全省三级以上医院的护工岗位统一称为护理员岗位,从业人员一律称为护理员。护理员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不得从事护理技术工作。
凡从事护理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应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护理员岗位培训《结业证书》或中等及以上专业学(职)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护理员可以由医院聘用,或由劳动中介公司派遣,也可以由患者通过医院聘用。
患者不得私自聘用护理员
医院根据临床需要和患者意愿,由病区通过护理员管理机构安排护理员从事陪护工作,住院患者应服从医院的安排,不得私自聘用护理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陪护人员的,应经医院同意并接受医院管理。对不接受医院管理的自带陪护人员,医院有权予以拒接。对拒不改正,或不服从医院管理、职业道德差、乱收费、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护理员,应取消其资格。
医院应公开陪护费标准
护理员陪护费根据护理员不同管理方式,可以由医院统一收取,也可以由劳动中介公司或护理员收取。由劳动中介公司或护理员收取的,应参照所在医疗机构制定的护理员陪护费标准执行。实行优质优价,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不同患者的服务需求。
试点医疗机构应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开护理员陪护费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备案公示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陪护费收费标准。
(注:原文标题《下月起住院不能私聘护理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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