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 李媛)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和设施;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即日起至11月5日,《陕西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意见稿》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意见稿》指出,电磁辐射设施需要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部门划定。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房和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即日起至11月5日,您可登录省法制办官网查看《意见稿》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发邮件至jjyijian@126.com,或发传真至87294498,还可写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7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