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展开的基础上,陕西省从8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保院今后均不得采购、使用“三统一”目录外药品。
陕西省要求县级公立医院要按照药品零加成销售政策,执行统一的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其他县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实行零差率销售。对于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项目等确实需要的目录外药品,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采购,但不得超过本院用药品种15%,并实行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陕西省实施“三统一”制度后,对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将按照“取消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