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天津市首部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疗废物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DB 12597-2015)开始实施。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适用,甚至其他地方的医疗机构也可以参考哦!
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抢先解读《规范》六大重点。
重点一: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培训,标准做了什么要求?
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医疗废物相关培训且考核合格,培训内容及考核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培训,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考核成绩。
重点二:对于从事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标准有了什么新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组织本单位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并保存健康档案,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均应进行健康体检,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的频率不低于1次/年。检查项目至少包括乙肝、丙肝、梅毒和HIV的感染情况。
重点三:对于医疗废物暂存设施的要求,标准做了哪些细化?
暂存设施应配有降温设备和防腐条件,以保证其环境温度低于20℃且不出现异味。
暂存库房还应配有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应安装自动关闭纱门且向外打开,门口应安装防鼠板。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有供水、排水等基本清洁设施。
暂存柜(箱)还应配有固定措施,不易移动。结构应易于清洁和消毒。
重点四:对于医疗废物院内转运的要求,标准做了哪些细化?
转运医疗废物过程中如使用车辆,车辆应专用于医疗废物转运,不得同时载运其他物品或人员。应有密闭箱体,能锁闭。使用后在指定地点清洁、消毒。
重点五:对于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标准明确了什么?
对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收集。未经培养的临床标本可直接收集。
医务人员在本单位外开展诊疗活动(如家庭病床、医疗服务点、流动采血车、献血屋等)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带回本单位处理。
重点六:对于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标准提出了什么要求?
自行处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处置场所不应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物品。自行处置设备或场所需要进行清洁、消毒的,按照附录A执行。自行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制作处置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经办人签字。自行处置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本月底,天津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卫生监督所将就《规范》内容对全市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首次培训,各区相关培训工作也将陆续展开,相关行业的伙伴们赶快学起来吧!
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规范》(DB 12597-2015)原文件可在“天津市地方标准在线阅读”下载。
来源:天津日报、天津卫生计生监督联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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