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精神及《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5号)要求,我厅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9年广西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执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09年广西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项目执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精神和《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1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卫生工作,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和农民健康水平,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执行方案。

  一、项目目标

  利用2009年中央财政补助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开展2010年度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安排我区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以综合医院为主,含部分中医院),使支援医院与受援医院结成长期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通过3年的对口支援,争取使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项目范围与内容

  (一)项目范围。

  组织全区40家三级医院对口支援103家县级医院(含20家县中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详见附件。

  (二)项目内容。

  1.支援医院向每家受援医院派驻5名(中医院派3名)高年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管理、护理、医技和其他方面。在确保支援工作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派驻医师连续工作半年后方可轮换。

  2.派驻医师条件: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开展工作。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的医师在县级医院的工作时间作为晋升职称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

  3.工作内容。

  (1)协助受援医院建章立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支援医院应从加强受援医院管理入手,协助受援医院建立健全各项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长远规划,使受援医院的管理工作更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2)发挥自身优势,明确重点扶持专业学科。支援医院应根据自身优势和受援医院的受援意向,每年度明确1-2个重点扶持专业学科,在项目周期内使受援学科技术水平迈上新台阶。中医院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农村地区中医药服务水平。

  (3)加强业务技术指导,提高受援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支援医院派驻医师应指导、参与和协助受援医院的日常诊疗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救治;推广适宜新技术、新项目,使农民群众就近得到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4)加强对受援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派驻医师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三基”、常见病、多发病、中毒急症抢救和国家配置基本设备操作应用的培训;每年度至少接收2名受援医院业务技术骨干进行为期半年的进修学习。

  三、项目安排

  (一)时间安排。

  各支援医院于2010年3月底前向受援医院派驻人员,并及时将派驻医师信息(格式另行通知)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二)资金安排。

  1.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援医院补助,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下拨方式等另行通知。

  2.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派驻医师的工资补助、工作补贴和交通支出。支援医院要严格执行项目方案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派驻医师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四、项目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卫生厅。

  负责制定项目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项目开展;对各地项目进行不定期督查;在年度项目结束时对受援县医院(中医院)受益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完成年度总结上报卫生部、财政部;开展总结表彰活动。

  (二)各市卫生局。

  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内的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辖区三级医院需跨地支援的,要与受援医院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管理项目;每半年对辖区项目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三)各县卫生局。

  负责协调支援与受支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签订目标责任状;每季度进行一次项目督查,并将督查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厅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上报。

  (四)支援医院。

  明确支援对象、任务和目标,通过实地调研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援方案;与受援医院签订支援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与义务;选定派驻医师,按时进点开展支援工作;确保项目补助经费合理使用,保证派驻医师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派驻医师;将派驻医师在受援医院的工作表现作为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和职称晋升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其个人档案;按要求接收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学习,并提供便利。

  (五)受援医院。

  积极配合支援医院、派驻医师工作的开展,妥善安排派驻医师的工作与生活;制定派驻医师管理办法,对派驻医师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将违纪人员和行为通报支援医院,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工作结束时,对派驻医师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反馈支援医院;按要求选派人员赴支援医院进修学习。

  五、项目工作要求

  (一)加强项目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支援医院、受援医院要充分认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这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自治区卫生厅将把对口支援工作列为医院等级评审、综合评估和执业校验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明确支援目标任务。支援医院要由院领导带队到受援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年度项目的具体工作任务,并与受援医院签订为期一年的支援协议书,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五份,双方各留一份,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报自治区卫生厅一份。

  (三)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支援医院派驻医师要把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用较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杜绝大处方、滥检查等不正之风。

  (四)及时上报项目信息。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另行下发)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对项目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好人好事可随时上报。

  (五)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受援医院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院内宣传栏多种形式加大项目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树立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使项目深入人心。

  六、项目监督管理

  (一)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或未按要求给予受援医院以应有支持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不得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

  (二)支援医院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等违纪行为,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严肃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受援医院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厅,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由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六)对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受援医院应当给予相应协助。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