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围堵医院,今后或被行政拘留!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4月26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迎来了第三次审议。“草案”不仅首次以列项的方式界定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还明确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公共场所”,这也意味着,未来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治理。

据悉,该法有望在今天(4月27日)获得表决通过。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说,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已有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具体规定,但近年来深圳又出现了一些破坏医疗秩序的新行为、新情况。因此,结合深圳实际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此次“草案”予以列举,以便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记者注意到,这些行为主要有五种:(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审议过程中,深圳市政府办公厅来函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建议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的范畴。“经研究,人大方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的职能,其执业场所,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彤说。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资料来源:新浪广东  筑医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