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打通保健部和临床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规范设置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四大业务部门,实现保健和临床实质融合、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有机融合、公共卫生和临床医疗人才交流融合。
现在有哪些机构是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呢?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司相关负责人告诉小新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全国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分析近10年全国3000余所妇幼保健机构资源与运营情况监测结果,在总结经验和相关政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深化医改要求,制定了《指导意见》。
“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省、市、县三级原则上均应当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同时按照“省选设、市县合、乡增强、村共享”的方式,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责整合。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以适应妇女儿童的实际健康需求。同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健康工作业务管理,实行上下联动、分级管理,并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
绩效考核重点关注群众满意度
《指导意见》指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模式,提供安全、便捷、温馨服务,体现妇幼保健特色,提高卫生服务绩效。在加强保障工作方面,各地应保障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符合的业务用房、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向卫生技术人员倾斜,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在制度建设方面,包括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人才培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尤其在绩效考核制度中强调公共卫生职能履行、服务质量及安全、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考核内容。《指导意见》提出各业务部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各相关科室间应当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因此,同时制定《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作为《指导意见》的配套文件,对省、市、县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和职能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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