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改制后,新名称中不能再有“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和“××市”等字样。9月28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卫生计生委5月份提交的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请示,近日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公立医院改制为由全院职工持股或对社会融资改造的股份制医院,不应继续使用以上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需要更换名称。

 据了解,河南省一些市、县的公立医院实现了产权制度改革,由公立医院改制为由全院职工持股或对社会融资改造的股份制医院。但这些改制后的医院,不再有行政级别,法人不再由组织部门任命,也不再纳入政府预算范畴。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称,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需要更换名称。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