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政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我国康复医学的发展,加强康复医院的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康复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作为新建康复医院的验收标准。本文印发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康复医院,应当对照该标准加强建设,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因社会经济状况和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原因,确需设置一级康复医院的地区,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一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报我部备案后实施。

全文下载:《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