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
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明朗化
《条例》在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支持。要求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二是,金融扶持。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三是,税收优惠。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二 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
一是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阶段进行规划审查时,需就设计方案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二是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标准,若经审查不符标准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是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标准的不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三
增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规定
《条例》在既有建筑改造四大方面进行明确
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该《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解读四
鼓励新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的利用带来利好影响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并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带来环保能源产业的利好。条例同时指出,新商品房必须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违反者将获罚。这无疑给房地产商又加上了一道无形的门槛。但同时能更好的使购房者得到实惠。节能灯具制造、建筑保温材料供应商和太阳能企业等三类上市公司会从中受益。
来源:筑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