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致癌”事故忧思
2013年年初,武汉协和医院妇产科的3位女医师先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时至今日,关于武汉协和医院“手术环境辐射致癌”的争论还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人们不禁要问:集中患癌是偶然吗?实际上,仔细检索一下就会知道,医用辐射安全事故并非偶发,过去已经出现多起因医用放射源被盗、被弃、被捡拾而引发恶果的事件。很多大型医疗设备都具有一定的辐射副作用,而医院及医护人员防护意识不足,则可能把这个副作用放大。身为医建领域的管理者或参与者,责任沉重。
下文,筑医台编辑整理最新版医院辐射防护建设的审批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院辐射防护建设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简介
(一)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目前,国家现行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如图1所示。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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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体系
(二)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要点目前,国家现行放射卫生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详见表2。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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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放射卫生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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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卫生部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
另外,2013年12月13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标龄满5年的放射卫生标准进行了复审,经复审后决定:继续有效的标准为37项,废止的标准为8项,具体内容详见国卫通[2013]8号文,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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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离辐射防护的国家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发布的与放射卫生有关的法规详见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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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发布的与放射卫生有关的法规
二、医院辐射防护建设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
(一)医院辐射防护范围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及评价管理制度是国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的体现,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重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辐射防护)评价分为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预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辐射强度,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和健康影响进行预测性分析、评估,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依据,为建设单位改进防护设施设计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效果控制评价确认辐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成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进行管理。分类依据国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辐射防护评估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进行分类,主要依据潜在照射风险分为三类:A类(职业病危害严重)、B类(职业病危害一般)和C类(职业病危害轻微)。
A类包括:核设施、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辐射加工设施、放射治疗设施、加速器设施和使用或存储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B类包括: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深部X射线机房、X射线探伤设施、CT扫描机房、诊断X射线机房行李包X射线检查和使用或存储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108Bq―3.7×1010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C类包括: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核子计应用设施、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和使用或存储单个密封源活度不大于3.7×108Bq的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证管理制度及申报审批流程
关于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证管理制度及申报审批流程详见本书第一篇第九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与建设)第一节相关内容。
(三)辐射防护卫生许可证申报审批流程
因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对辐射卫生许可证申报审批流程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不具有普遍性。因此,该部分内容不具有代表性,医院应根据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辐射卫生许可证。
来源:节选自2015版《中国医院建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