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测算;
2.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2%~3%设置;
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例~5例×年工作日数)测量;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 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 日检诊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
3.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2确定。
表3.2.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表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