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前   言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原名《老年护理机构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的安排,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搞,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基本装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组成员:姜力、宋志强、陈越良、闫青春、王绍忠、陆颖、张恺悌、徐秀玲、刘健、纪占国、王辉、张晓峰、陈刚、伍小兰、董彭滔、罗晓晖、王莉莉、曲嘉瑶

主要起草人:陈刚、伍小兰、董彭滔、罗晓晖、王莉莉、曲嘉瑶、杜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0年11月

全文下载:《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