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是个很特殊的行业,传统上是没有版权和侵权的说法的。在西方的职业体系中甚至可以说是鼓励模仿的,而模仿和抄袭之间的差别又很难界定。伯拉孟特和帕拉第奥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们有众多的追随者和效仿者,也可以说是他们的想法和建筑的抄袭者。同样我们也不会指责那些模仿勒·柯布西耶的建筑师是卑鄙的抄袭者。被模仿是一个建筑师被社会认可的很重要的标志。
2.在建筑行业中立法保护版权是很晚的事。在欧美发达国家建筑版权被划为一般知识产权的范畴。《侵权事件》的作者Fabrizio Gallanti在文章里列出了几个国家颁布建筑版权保护法律的时间和要点。1988年英国颁布版权法案(Copyright Act),规定设计图纸和建筑都算做建筑创作的一部分,版权受法律保护。美国在1990年以名为“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案”(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的版权修正案形式对建筑设计版权进行保护,并规定了保护内容包括“一般图纸和蓝图,方案平面,剖面,立面,楼层规划图,构造图,研究模型,工作模型,表现模型,有配景的建筑照片拼贴,计算机生成的建筑图像以及建成的建筑物”。法国在1992年也通过了包括建筑在内的版权保护法。法国的法律还规定如果拍摄已建成的建筑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在建筑中拍摄电影电视都要付费给设计师。
3.版权法案是有期限的,所有版权保护都只针对法案颁布之后的新建筑。另外美国和法国的法案都规定保护只针对原创性的艺术特征而不是设计中的功能元素(Functional Elements)。这一点显示了建筑设计行业与其他一般艺术和科技行业的不同之处。我的理解是建筑版权保护主要或者只针对建筑形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造型”,而不包括建筑设计中规定的如何使用空间,还有一些已经有的普遍使用的功能元素和设备比如窗户、楼梯、电梯等等。Fabrizio Gallanti分析说这是因为建筑设计中包含了“艺术性”也就是创造性的内容,如黑格尔指出的那样这部分内容创造了建筑中超越了一般的物质材料和建造之上的精神价值和象征意义,正是这一点体现了创造的独特性也构成了建筑版权的主要内容。但这一点恰恰是无法定量分析,也很难定义。区分创造性的特征与功能性元素也是个很麻烦的事情。美国和法国都规定关于一个建筑设计中什么是创造性的部分什么是功能性的部分留给法官决定。
4.把别人手里的图纸直接拿来施工,如果经过设计人许可,这种做法叫复用图纸或者套图,是必须要付费的。如果既不告知也未经设计者许可就拿去用,就是偷盗行为。但这么分析一下,这件事似乎跟版权著作权什么的也没太大关系,就是盗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和物品,跟小偷偷别人的手机项链什么的差别不大。
5.版权是与现代商业和科技发展相关和配套的法律和社会意识,是单一技术逻辑的产物。建筑学的价值判断和实践伦理恰恰不是单一的标准。在现代主要用在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上的版权概念在建筑中常常让人觉得勉强,因此建筑版权概念的合理性并非没有疑问。建筑形式的模仿和复制还常常具有文化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古代和近代以及非西方文化传统的地区比如中国,这个情况很明显。用现代人的眼光看,中国人两千年都在盖同样形式的房子,而且必须这样盖,完全没有抄袭不抄袭的说法。
6.事实上就版权概念本身也有不同理解。Fabrizio Gallanti介绍说莱特基金会就把版权认同为创作的权威性,认为拥有版权就意味着业主必须不折不扣按照设计者制定的建筑方案实施,也就是用来约束甲乙方权利关系,而不是像我们现在认为的版权是用来防止和惩罚其他设计师模仿抄袭。
7.在建筑行业里近些年最新的剽窃根本不是建筑方案的剽窃,而是盗用别人公司的名字来承接设计项目,在这上面中国又独领风骚创造了新纪录。 Fabrizio Gallanti说近几年有中国建筑师冒名顶替某些知名国际公司,制作假网站和假的电子邮箱糊弄业主,使他们以为是在与著名建筑公司打交道,骗取业主的信任和设计项目委托。盗用公司名相当于盗用他人身份,这肯定是建筑知识产权遭侵犯的最高级形式了。
——广州道格玛建筑工作室 朱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