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2条第2款条文“……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某商务楼9层,层高5.5米,可否因其在10层以下而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答:规范原条文有条文解释,在生活排水秒流量尚未达到立管的最大通水能力情况下,可以仅用伸顶通气管,但为改善排水通气条件,对于建筑标准和建筑高度较高的建筑物宜设专用通气立管。

该九层的商务楼实际建筑高度已接近50m,属二类(或一类)高层公建,设置专用通气立管比较妥当。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3.11条条文说明及给排水技术措施第4.6.7条均说明建筑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设阻火装置是指高层建筑。低层建筑情况下是否也要遵守此条规定?

答:低层建筑物中的塑料排水管穿越楼层时可以不设阻火装置。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5.12—3条及“注”,是否可以理解应优先用清扫口,在地面上不便设置的情况下,可采用转角配件替代清扫口,还是随便采用?

答:住宅的排水横管上的清扫口必须设置在本层,其它建筑物可以采用在地面上设清扫口,也可采用带清扫口的转角配件替代。

4、《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 26—2006第10.2.18条,“如采用单立管特殊配件或管道时,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PVC螺旋管是否属“特殊管道”?

答: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超过规范规定值后必须设专用通气立管;采用单立管排水系统时其最大排水能力仍不应超过相应的技术规程规定值。

采用硬聚氯乙烯(PVC—U)内螺纹管的单立管排水系统,应符合CECS 94:2002的有关条文规定;

采用AD型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应符合CECS 232:2007的有关条文规定。

5、复式住宅楼底层设有水表和阀门,二层(或三层)卫生间用水点均为3—4个,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3.4.5(5)条规定,在配水支管的起端应设置阀门,住宅楼是否可不执行此规定。

答:分户水表后为单元住宅所用的给水管道上可仅在入户处设一个总控制阀门。过多的检修阀门会增加泄露和故障点。

6、以空气源热泵或地源热泵系统代替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否可以?

答:执行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科[2007]361号,其中:“一、……。拟不采用太阳能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共同提出书面原因,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家对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后作出决定。……”

7、大型车库,上为住宅楼,其卫生间污水,与厨房废水立管在车库顶棚下,是否可设一水平横管,直接排至室外?

答: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在住宅层已经分别设置后,在其下端的水平管或埋地管,仍宜分别排出室外。

8、对于设有浴盆、洗脸盆等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明确不要求热水(或无明确说明、但未提及热水,也未有热水系统设计),是否一定要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答:设有浴盆(或淋浴设施)的公共建筑,应执行省建设厅苏建科[2007]361号文,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9、住宅大便器仅提出采用节水型,未注明一次冲水量小于6l,是否违规,如何定性?

答:只要注明“节水型”,即视为不违规。

10、中学化验室排水是否要经处理后排放?

答:应设小型废水处理构筑物(如酸碱中和池等),处理后排出。

11、综合楼、宿舍楼等非住宅类建筑,分体空调冷凝水未设计为有组织排水,审查时如何处理?

答:作为“其它”类问题提出。

12、空调搁板上设地漏,空调冷凝水排至地漏,对于空调排水已是间接排水,请问其主管底部还需间接排水吗?

答:连接外墙上空调搁板上的空调冷凝结水排水管仍宜设计为间接排水方式。

13、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主立管预留管设计在住宅套内,如何审查?

答:住宅太阳能热水系统主立管预留设计在住宅套内,作违反《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10.5.3条论(强制性条文)。

14、公寓办公楼中设有卫生间、厨房(敞开式),排水立管能否合并设置?

答:宜参照《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卫生间和厨房排水立管分别设置,但如果是合并设置,不作违反强制性条文论。

15、人防地下室设计:当给水管道及自喷管道由人防洁净区进入密闭通道或防毒通道时,人防区内侧是否要设防护阀?

答:可以不设防护阀,但穿越防护墙处要设密闭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