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依据《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和《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卫生防护与检测评价规范》等标准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该市贯彻实施相关标准的意见并予以发布。


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屏蔽防护要求方面,意见指出,对于各类型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防护检测,统一执行以下标准:在距机房屏蔽体外表面0.3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µSv·h-1。测量时,测量仪器读出值应经剂量检定因子修正后得出实际剂量率。因国家标准无仪器响应时间修正的具体方法,故该市暂不考虑使用仪器响应时间修正。在开展除CT机、乳腺摄影、口内牙片摄影、牙科全景摄影、牙科全景头颅摄影和全身骨密度仪以外的摄影机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应同时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规定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0.25mSv·a-1)和剂量率限值(2.5µSv·h-1)。


在建设项目评价过程中,以辐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对于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机房的屏蔽厚度设计和施工,应在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中规定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基础上,依据机房结构、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技术参数、工作负荷和建设单位的年有效剂量管理目标值进行具体核算。如屏蔽防护核算值大于标准规定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则应按照核算值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