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增长迅速。据统计,儿科门急诊人次由2007年的2.38亿人次上升至2011年的3.54亿人次,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发展已不能满足群众需求,成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对儿童医院建设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各地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规模与需求、功能流程与使用等不相适应的情况,既造成了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又制约了儿童医院的科学发展。因此,制定《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升儿童工程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79所儿童医院,对比分析国内外相关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医院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儿童医院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于新建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同时也适用于儿童医院的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四条本条阐明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儿童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儿童人口数量和实际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儿童医院的建设水平,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本条阐明儿童医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儿童医院,除产科、计划生育科和老年病科等成人特有的一些专业科室外,其余科室配置与一般综合医院并无差异。同时,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儿童医院具有门急诊量大、陪同人员多、护理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其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满足患儿医疗、保健、康复等方面实际需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的建设与城市的关系。

任何一项建设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建设在城市的建设项目依托城市需要遵守该城市的规划及相关规定,并与周边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七条儿童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归纳总结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做法。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以及合理的布局。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确定儿童医院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的多少,将儿童医院床位规模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799床、800床及以上五种类型。在同一建设用地上,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下降、综合效益偏低等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的儿童医院。这是对国内外儿童医院建设与管理的经验总结,符合儿童医院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确需建设1000床规模以上儿童医院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其各项指标应按800床及以上规模类型的标准执行。同时,从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有利于医院管理等方面考虑,本建设标准提出超过1000床规模的儿童医院,宜异地分点设置。

儿童医院建设规模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儿童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儿童医疗服务现有需求及增长趋势等影响因素。儿童医院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确定儿童医院的建设规模。

在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和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儿童医院床位数可依据日均门、急诊人次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床位数)之间的比值诊床比来确定。通过对全国各级各类儿童医院进行现状情况调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本建设标准提出儿童医院4:1~6: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我国儿童医院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需求。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疾病种类、科室设置、技术水平与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为使“诊床比”指标更接近于该地区、该医院的实际情况,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儿童医院建设项目,也可按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床位规模相近的儿童医院或本院前几年(一般为3~5年)日均门、急诊人次和住院病人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并按新的“诊床比”确定床位规模。

第十条本条阐明了儿童医院建设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儿童医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必要空间,附属设施是保障儿童医院诊疗工作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儿童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用房和中、西药制剂室等用房的设置原则。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儿童医院相关附属配套设施进行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

儿童医院内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在保证医疗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利用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充分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儿童医院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用房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采用现场调研与函调相结合的方法,开展了全国儿童医院现状调查。并对200床和600床两种规模儿童医院进行了模拟图纸设计。截止2011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儿童医院79所,基本情况如下:

1儿童医院基本情况统计表(所)

2011年底,各级各类儿童医院总数:79

在建儿童医院:

9

无床医院:9

有床医院:70

县级及非政府办:33

政府办、地级及以上医院:37

妇儿医院、妇保院8

儿童医院:29

2000年前:16

2001~2011年:13

 

通过对现状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模拟设计图纸各项功能用房面积的需求分析,计算出现有儿童医院和设计图纸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行政管理用房、保障系统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类基本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见表2)。

2 全国儿童医院七类基本用房现状调查数据表(单位:所,平方米/床)

指标

249床及以下

250~449

450~649

650~849

850床及以上

≤249

250~349

350~449

450~549

550~649

650~749

750~849

850~949

950~1050

2000年前建成使用的儿童医院:16

医院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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