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厅出台《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统筹试点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指导全省30%左右的县(市、区)开展普通门诊统筹试点。《指导方案》规定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统筹基金总额的20%,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试点初期设置为30%左右,最高不超过50%,以户为单位年度封顶原则上不低于80元,次均门诊补偿限额原则上不高于15元。鼓励有条件的有条件的县(市、区),积极探索普通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总额预付制。

  《指导方案》要求试点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现场即时结报,对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暂不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和监督管理,《指导方案》要求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承诺书,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同时县级卫生部门要配合物价部门,统一确定村卫生所药品价格和诊疗项目价格的上限标准。要求通过公开服务信息、严格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监测、严格内部管理以及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指导方案》还明确了我省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工作的目标任务,即2011年扩大到全省一半以上,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全部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