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医疗机构公开不实信息将受处分。该《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具体举措,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的知情权,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一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二是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三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