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方案提出,中央政府将在今后几年内投入数百亿元支持2000多所县级医院(含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建设,本轮建设重点是改、扩建业务用房、配置设备、加强应急救治功能建设和完善辅助设施(注重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急诊室、污水处理和医疗废物收集等设施的建设和设备配置),重点解决县级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差、功能不完善的问题,使其符合规模适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流程科学、标准合规、运行经济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针对县医院建设标准及建筑要求,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基建装备处处长刘魁,了解到相关重点内容——
 
 
床位标准的设置
县医院床位规模要严格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辖区常住人口数、县域内现有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需求发展等确定。结合目前全国县医院床位利用率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办好县级医院的要求,卫生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的《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县医院床位标准原则为10万人以下、10~30万人、30~50万人、50~80万人、80万人及以上床位数分别不超过100张、200张、300张、400张和500张,比现有编制床位有较大幅度增加。
 
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二级甲等”
    通过加大投入,大幅度改善县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同时还要加快人才培养、学科发展、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其整体水平提升,确保县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切实成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龙头,做到守土一方,解决当地群众就医看病的绝大部分问题。
   
住院病房应以3~6人或以上/间为主,且占到病房建设的80%以上
针对有些县医院大量设置单人间、双人间甚至是豪华套间,以提高收费标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其公立医院的益性的现象,本次建设明确提出,县医院住院病房应以3~6人或以上/间为主,且占到病房建设的80%以上,以有效控制县医院建设豪华病房的行为,确保老百姓能看得起病、住得起院,切实维护县医院公益性。
 
设置满足进修、培训需求的示教室
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关键是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县医院作为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对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因此,本次建设还提出县医院要设置满足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培训需求的示教室,确保将县医院建设成为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心。
示教室的建筑面积为100m2左右,应考虑与会议室等共用,具体规模根据县域内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数量、进修培训任务综合研究确定。
 
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在建筑设计方面,本次建设规定,门诊、医技、病房等主要建筑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且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橡胶地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县医院建设要重视规划,不搞奢华装修,坚决反对追求标志建筑和形象工程;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标准,确保建成一个方便、实用、可持续发展的医院。宜选用经济、耐久、功能性好并符合卫生学要求的材料,杜绝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石材、橡胶地板、铝板等高档装修材料,严禁奢华装修。
 
装备配置与技术水平相适宜,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选配
县医院装备配置标准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我国的优质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县医院设备操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设备配置后,能否合理有效使用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装备配置既要照顾绝大多数农民看病的需求,又要与国家财力相符,还能保证常见病和普通疑难病不出县。因此,县医院装备配置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医技人员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以及工作量等,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选配,确保合理配置、充分利用。
 
 
补白:县医院建设的重要指标(表1~4
1    县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床位规模(床)
100
200
300
400
500
500以上
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床)
75
80
83
86
 
 
2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医院分类
附属医院
教学医院
实习医院
面积指标(/学生)
8~10
4
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项 目 名 称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60
血液透析室(10床)
400
体外震波碎石机室
120
洁净病房(4床)
300
高压氧舱
小型(1~2人)
170
中型(8~12人)
400
大型(18~20人)
600
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
120
制剂室
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4 县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      
床位规模(床)
100
200
300
400
500
500以上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床)
117
115
113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增加用地面积,
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发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