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日,卫生部陈竺部长签发了第75号卫生部令,颁布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0年7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召开北京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会议,部署本市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工作。市卫生局副局长毛羽、办公室主任吕一平和财务处贺时浩参加会议并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以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三级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共79个部门和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医疗卫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密切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是公众普遍关心的内容。依法公开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持续改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力争做到开局良好、平稳运行。

  会议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建立健全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依申请提供信息收费标准,耐心细致地做好面向社会、面向患者或其他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服务工作,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商业安全、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行为,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会议明确,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统筹指导全市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体,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