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由国家住建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是必须参考和遵循的政策法规之一。在目前十二五与十三五即将“传递接力棒”的形势下,我国的医院建设也必将进入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而在具体工作中也就充分体现出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重要地位。下面,医用工程网为您节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第五章,也就是关于建筑工程设备的章节,供您参考:

 

第五章 建筑设备

  5.1一般规定

  第5.1.1条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

  第5.1.2条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

  5.2给水排水和污水消毒处理

  第5.2.1条医院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规定。

  第5.2.2条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生活用水量:病人设施标准最高用水量(升/日)小时变化系数

  每病床集中厕所、盥洗501002.502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1002002.502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2002502.502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2504002

  门急诊病人厕所、洗手池15252.50

  第5.2.3条下列用房的洗涤池,均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一、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

  二、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条中心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涤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第5.2.5条穿越各类无菌室的管道应护封,不得明设。

  第5.2.6条洗婴池的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

  第5.2.7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第5.2.8条热水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热水用水量:病人设施标准65℃用水量(升/日)

  每病床集中厕所、盥洗3060

  集中浴室、厕所、盥洗60120

  集中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12015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150200

  门急诊病人洗手池58

  第5.2.9条医院污水必须按照《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

  第5.2.10条核医学科污水的排放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经处理的污水管道,应有防漏和防护措施。器皿洗涤和病人生活污水,应经过衰变等处理。

  5.3采暖和空调

  第5.3.1条针炙科诊查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线诊断室和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用房,均应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条室内采暖计算温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3.2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诊查室、病人活动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1820

  病房、病人厕所、治疗室、放射科诊断室1822

  儿科病房、待产室2022

  病人浴室、盥洗室2125

  手术室、产房2226

  第5.3.3条用散热器采暖的,应采用热水作为介质,不应采用蒸气。散热器应便于清扫。

  第5.3.4条手术室、术后监护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医疗装备用房等,宜采用空气调节。

  第5.3.5条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调时,应符合相关净化要求:

  一、抢救室、观察室、病房、专科病房和一般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中效过滤器处理;

  二、血液病房、无菌手术室、无菌室和细菌培养室的新风及回风,均应经初效、中效过滤器处理;

  三、洁净手术室的新风及回风,应经初效、中效和高效过滤器处理,并宜在手术区内组成层流气流;

  四、灼伤病房、传染病房应采用直流式空调系统,排风应经过滤器处理后再排入大气。

  第5.3.6条灼伤病房、净化室、手术室、无菌室应保护空气正压。

  第5.3.7条空调用房的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2527℃;其相对湿度为60%左右。

  第5.3.8条采用空调的手术室、产房工作区和灼伤病房的气流速度宜为≤0.2m/s.

  第5.3.9条核医学科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排风口的风速应保持1m/s左右。

  5.4电气

  第5.4.1条医院供电宜采用二路电源,如受条件限制,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

  急诊部的所有用房;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以及培养箱、冰箱,恒温箱和其它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各部门的消防和疏散设施。

  第5.4.2条医疗装备电源的电压、频率允许波动范围和线路电阻,应符合设备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5.4.3条放射科的医疗装备电源,应从变电所单独进线。

  第5.4.4条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总闸刀。

  第5.4.5条照度推荐值可参照表5.4.5的规定。

  照度推荐值:推荐照度单位(LX

  病房、监护病房1530

  候诊室、病人活动室、放射科诊断室、核医学科、理疗室50100

  诊查室、检验科、病理科、配方室、医生办公室、护士室、值班室

  75150

  手术室、CT诊断室、放射科治疗室100200

  夜间守护照明5

  第5.4.6条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灯。

  第5.4.7条护理单元走道灯的装置,应避免对卧床病人产生眩光。

  第5.4.8条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0L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LX.

  第5.4.9条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的电源插座和开关的装置高度,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内离最近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0m.

  第5.4.10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相机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第5.4.11条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

  第5.4.12条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5.5系统供氧和系统吸引

  第5.5.1条供氧管道应采用紫铜管明设,铜焊或银焊焊接;穿过梁和墙时,应采用套管。

  第5.5.2条供氧管道不得与电缆、电话线和可燃气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沟内;并应单独接地。

  第5.5.3条吸引管道采用镀锌钢管,宜明设;坡向总管和缓冲真空罐的坡度不应小于3‰。,并应避免上升坡度,否则应在管道低处转折点设小型集污罐。

第5.5.4条系统供氧应设中断供氧的报警装置,吸引真空泵应有备用泵及自控装置。

 

  建筑工程设备是医院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所以在这一版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也对这一方面做出了单独的界定和描述,医院建筑设计及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及时参考相关规定,以保障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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