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被取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做好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管理工作作出了说明。
近日,在第二届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科技创新大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吴慧娟就社会广泛关注的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执业资格认定问题专门作出了说明:“国务院并没有取消注册建筑师制度,取消的是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
吴慧娟指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分为4类: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58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67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9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82项。而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执业资格认定属于《决定》中的第一类行政审批,不是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吴慧娟强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4个方面加强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建筑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并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发现注册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将通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证书。
第二,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进行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执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将依照《条例》对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如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建筑设计师违反《条例》规定,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设计师业务、收取费用的,或在建筑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设计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又如《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商有关部门对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保留、废止、修改,或补充完善,包括《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598号,1994年9月21日)等文件。
第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市场秩序。
吴慧娟表示,希望行业协会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的《通知》精神,共同做好一级注册建筑设计师管理工作。
特别提醒:《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出台后,已经或正在准备申报考证注册建筑师亦或是注册建筑设计师的人员,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在咨询清楚后再做申报考证,切勿忙中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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